上週末出門買菜的時候,意外的遇見了蕩婦遊行(SlutWalk)的隊伍(蕩婦遊行是甚麼? 別急,V太太慢慢解釋給你聽!)。可以在所居的小型大學城內看到雖然人數不多、但精神飽滿的「蕩婦們」,讓我眼睛都亮了。滿心興奮的同時,也想到近期幾個和蕩婦有關的故事,於是決定今天就來和Queerology的大家分享一下。
之一 : 只有蕩婦會懷孕?
這兩天在美國有位參議員候選人,因為在一場電視訪問裡的語出驚人而引起了不小的風波。這個共和黨提名的候選人叫做Todd Akin,那天Pro-life (反對人工流產, 註一)的Akin參加了一場電視訪問,主持人問他,如果一個女性因為遭到強暴而懷孕,這個女性是否應該獲得人工流產的權利? 他說: 「根據他從醫師們得到的資訊,女性受害者們很少因為強暴而受孕,因為在一個『真正的、正當的強暴情境裡(a legitimate rape, 註二)』,女人的身體機制會自動防止她們受孕。」
這話一出口眾人皆嘩然。首先過去已曾有研究指出,單是在美國國內每年就有三萬兩千名女性因為強暴而受孕(註三),並不如Akin所以為的這麼少見。其次,女人甚麼時候有了在不借助外力下(各種避孕措施)可以決定自己的身體要不要受孕、甚麼時候受孕的超能力? 最後一個也是引起最多反彈的問題是,甚麼叫做「正當強暴」 (What is a legitimate rape)?
V太太當晚看到這則新聞之後,努力google了十五分鐘想要知道,到底甚麼叫做legitimate rape? 唯一的解釋大概是,一個可以被認定為「確實是強暴」的情境,但甚麼才叫確實?又是由誰來認定? 強暴不就是強暴,只要性行為是違反當事人的意願的,不都是強暴嗎 (註四)? 訪問的隔天Akin眼見火越燒越旺,急著跳出來解釋說,他當天用錯字了,他想說的是「強迫強暴(forcible rape)」,單從字面上來看,指得是在強暴過程中涉及了暴力的運用(因此可能排除「撿屍(註五)」或迷姦等情境)。喔原來如此。但,等等,還是不對啊,「強暴」這個詞不就已經說明了受害者是非自願、被迫的嗎? 不管有沒有身體上的暴力,強暴都涉及了心理上的違反意願與脅迫不是嗎? 有所謂的「非強迫強暴」嗎?
不管Akin換成甚麼字,他想說的事情其實是,這個世界上有兩種不同的強暴,一種是當一個女人在回家的暗巷裡被陌生人攻擊,大聲尖叫盡力反抗不成之後遭到的強暴,另一種則包含了約會強暴、職場性侵害和撿屍等受害者因為各種原因無法/沒有「盡力反抗」的強暴類型。只有前者是「真」的強暴,值得同情。後者呢?
之二: 蕩婦活該被拍照?
最近台灣有許多重要新聞,只可惜主流媒體都不報導,因為主流媒體正忙著追「淫魔」 (註六)。事情大概是這樣的: 根據媒體報導,有個家境不錯的李姓男子涉嫌連續迷昏並性侵害女明星/模特兒,並且在未經對方同意下拍攝性愛照片。照片被散佈、李性男子行蹤不明、女星/模們成為媒體追逐、民眾討論的對象。
若媒體報導為真,這件事情的本質其實是連續性侵害,值得關注的是女性的人身安全、女性性自主權如何持續被損害、壓迫,以及性侵害的社會意義。但這個事件中幾個「特殊因素」–富少、女模、性愛照–加上媒體的渲染,使得事件的焦點逐漸模糊。加害者不斷的被妖魔化,性侵成為個案,是個人(或家庭)道德缺陷的的表徵,於是性侵害所涉及的結構因素被忽略。另一方面,媒體與觀眾忙著收集照片與受害者名單,受害者反而成為道德審判的中心,除了不斷的造成受害者的二次傷害以外,她們受到關注的原因不是她們的權益如何遭到損害,而是她們在道德上的「缺陷」讓她們「嚐到苦果」 (註七)。
在所謂「淫照案」爆出至今,網路上似乎總是不乏一些類似於「誰叫女明星愛錢願意上富少的車」或是「活該女明星們自己不檢點愛玩」這一類對受害的女星/模們進行道德檢討的說詞。女星/模們不是單純的受害者,她們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於是弔詭的情形出現了,被指涉與李姓男子交好或認識的女星們一個一個急著跳出來,強調自己絕對「不是」受害者,好證明自己的貞潔與清白。
之三: 因為我騷,所以你擾?
大約兩個月前上海地鐵第二營運有限公司在微博發表了一張照片,照片裡的女子背對著鏡頭,身穿一件黑色、略顯透明的洋裝,照片底下搭配的文字寫著:「乘坐地鐵,穿成這樣,不被騷擾,才怪。」 這張照片刊出後引起了許多網友的回應,抨擊也有、支持也有,有兩名女乘客為了表達抗議,穿著黑袍、蒙著面罩、帶著一張海報前往搭乘地鐵,海報上寫著: 「我可以騷,你不能擾。」
V太太自己覺得想出這句標語的人實在是太聰穎了,簡單好記又切中要點。不過不是每個人都和我有同樣的想法,網路上還是可以看到許多留言認為,女性若不「自重」,怎能要求別人尊重她們? 有許多人用錢不露白、炫富招賊的說法來類比,若女性不想「招擾」,就不該「露色」。對於這樣的說法,女性主義者已做過許多駁斥,卡維波老師的文章裡,也做了很扼要的說明。首先,「色」並不是招引女性受騷擾、侵害的最大因素,男性支配權力的慾望才是。換句話說,在性侵害的過程裡,性本身往往不是最重要的,侵害者真正的目的是展現自己的地位與力量。再來,財物與女色為何能夠相提並論? 當人們用炫富招賊這個說法來類比性騷擾時,是將女人的性當作一個可以掠奪、侵占的物品看待。
對於性侵害/強暴,類似的說法從來沒有停過。女人不應該在黑夜行走、女人不應該穿著暴露、女人不應該喝酒、女人不應該有多重性伴侶。簡單的說,女人應該盡力成為一個「良家婦女」,而不是當一個「蕩婦 (slut)」,若女人能夠「潔身自愛」,就不會遭受騷擾或強暴? (或者就算我們真的被強暴了,只要我們是個有認真抵抗的良家婦女,我們就不會因此懷孕?)
之四: It’s a dress, not a yes!
這三則故事有著幾個共同點。第一,他們都試圖忽略性騷擾/侵害的結構因素,而將其歸因於個人–尤其是受害者個人–的行為表現或特質(不夠努力反抗、敗金或是穿著暴露)。第二,三則故事裡都傾向將女性視為需要保護或管理的角色,而不是擁有自主權利的個體,於是社會對於女性應該提供規訓和教育,而不是尊重。最後,他們都建立在一個良家婦女 Vs.蕩婦的邏輯之上,透過這樣的邏輯將受害的女性粗略(也粗暴)的分成「值得同情」和「咎由自取」兩大類。這樣平板、道德性的分類不但無助於協助女性 擺脫受支配的角色,反而合理化了對女性的侵害。
2011年一月加拿大多倫多一位警察在一所大學演講時說: 「女性如果不想要被性侵,就不要穿得像蕩婦一樣 (註八)。」 這個發言引起了許多民眾的不滿,於是去年四月時,多倫多市內舉行了全球第一場的「蕩婦遊行(SlutWalk」。在那之後,蕩婦遊行在各國各地陸續展開,吸引了許多人的參與。蕩婦遊行最重要的訴求是呼籲社會停止責怪性侵害的受害者、停止用受害者的外表、行為來為侵害的事實找藉口。因為如何穿著打扮、如何說話走路、和誰做愛、做幾次愛等等都是女性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力。在性侵害的情境中,該受到責罰的是加害者以及鼓勵/容忍這類加害行為的結構;而我們的社會應該作的,是改變這些鼓勵/容忍性侵害女人的情境,而不是把所有的女人都放在一個玻璃罩裡小心收藏,並且剝奪女人作為人的基本尊嚴和權利/力。
蕩婦遊行的發起人Sonya Barnett 和 Heather Jarvis說,她們選用「蕩婦(slut)」這個詞,因為它長久以來都有著負面的意涵,她們希望透過蕩婦遊行,賦予這個名詞新的意義。根據牛津線上字典,slut這個字的意思是: 有多重性伴侶的女性,不過如你我所熟悉的,這個詞常常也被延伸用於指稱所有看似「性道德低落」的女人 (也就是說,女人不一定要真的有很多性伴侶才會被稱為slut,穿著暴露、常與他人調情的女人也可能被稱為slut)。 希望為slut正名的人認為,性是人類–包括女人–基本的需求,喜歡做愛、常常做愛更不是一件應該受到譴責的事情,因此slut一詞也不該帶有負面的意涵。但也有人認為slut一詞不僅已經有了根深蒂固的負面意義,更是父權社會為女性下的標籤之一,SlutWalk和女性主義的支持者應該試圖發展一個新的概念與詞彙。
不論對於使用slut一詞的反應在SlutWalk內外部有多麼分歧,不可否認的是,SlutWalk企圖摧毀的是一個社會上普遍常見的、介於「身為一個蕩婦(being a slut)」和「成為性侵受害者(becoming a victim)」之間的合理化連結。於是蕩婦遊行的參與者們,透過各式各樣的前衛服裝打扮和絕妙的標語,告訴所有的人,「我的服裝不是一個邀請(My dress is not a yes」; 「我的身體,我來決定 (It’s my body, I decide)」; 「不就是不 (No means no)」 (註九)。一個女人穿著低胸洋裝並不代表她希望她的胸部被觸碰,一個喜歡做愛的女人不代表她喜歡和所有人做愛。在沒有傷害到任何人的情況下,女人的自由與權利應該被保護,而不是被限制、被責怪。
這是蕩婦們給我的小小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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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0: 性騷擾/侵害不只出現於異性戀、一男一女的關係之中,男男或女女之間也有同樣的問題。如前所言,性騷擾/侵害的動機是權力支配,因此同性之間也可能因為彼此複製了傳統的性別權力角色而促成加害者和被害者的關係。本文並不希望將騷擾/強暴簡化成異性戀的產物,更不認為只有(異性戀)女性才有可能成為受害者,只是文章脈絡與故事情節之中,受害者主要皆為生理女性,因此行文特別著重在女性的角色上。
註一: 在與人工流產(墮胎)相關的討論中,通常比較常見的說法為Pro-life或是Pro-choice。前者反對女性進行墮胎,通常的立論是他們支持生命的價值,認為生命不應該被犧牲。後者支持女性墮胎權,因為認為女性有為自己的身體作出選擇的權力。與墮胎相關的討論極多,因為不是本文的重點,在此不多作說明。
註二: 老實說V太太真是不知道該怎麼翻譯”legitimate rape”這個詞,「正當強暴」乃是參考中央社與其他台灣媒體的翻譯。
註三: 這是一份1996年的研究,如今的數據有沒有更動、如何變動,很遺憾V太太沒有辦法提供更多資料。但我個人認為除非女性的身體在過去十多年間有了重大的基因突變,自動阻止受孕這個機制應該還是個傳說。
註四: 陳昭如老師在她的文章《別把強暴當色情》中指出,「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經在去年做出R.v.J.A.判決…法院表示,性的同意必須是意識清醒的人在性過程的每個階段中所為的積極同意,既沒有預先同意這回事,處於無意識狀態中的人也無法同意性行為。」 文章請參考: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821/34453670/
註五: 網路術語,指男性在酒吧、夜店將喝醉而意識不清的女生帶走,進而發生性行為的舉動。
註六: 我並不認同將性侵害嫌犯稱作淫魔,在這裡為說明方便而引用報章常見的用語。
註七: 陳昭如老師在《別把強暴當色情》一文中對這個議題說明的很清楚,請參考註四的連結。
註八: 這句的英文原文為:Women should avoid dressing like sluts in order not to be victimized. 更多有關SlutWalk的說明也可以參考維基百科中的說明: http://en.wikipedia.org/wiki/SlutWalk
註九: 更多的照片和精彩標語可以看這裡。特別感謝Q作者fifi提供連結!
碼的讚到不行。
大拍拍手!!
關於註二,我前兩天看到的報導是翻譯成”合乎法律定義的強暴”,但也不記得是哪家媒體翻的了。不過不管確切的意思是什麼,Akin先生顯然要換位諮詢醫生(最好也換換腦袋)
好文!!!棒棒棒!長了見識與學識!
回覆註二和 cyla –
我以為將 legitimate rape 翻為合乎”法律定義的強暴”或是”正當強暴” (馬的強暴本身就是不正當的)並不恰當,從 Akin 的談話內文而言,legitimate 較符合以下的韋氏字典定義: conforming to recognized principles or accepted rules and standards。
以口語而言,legitimate常和 “real” 或 “authentic”的涵義連結在一起,簡言之,recognized and accepted by rules and standards。因此,我認為 Akin 意指的 legitimate rape = real rape。如此一來,他的一番談話更令人不寒而慄,引起軒然大波至被逼迫退選 – 什麼是真的強暴,而什麼是假的強暴? 難道始於兩相情願,但中途有一方不願繼續進行,便可被定義為假性強暴? 強暴就是強暴,無分真假,無分強迫 (forcible) 與否。從始至終,”legitimate” 都是贅字。
我完全同意D的說法啊,這裡有一篇文章可以給大家參考一下:
http://www.slate.com/articles/news_and_politics/frame_game/2012/08/todd_akin_s_apology_his_comments_on_spousal_rape_and_forcible_rape_show_mistrust_of_women_.html
父權主義下的悲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