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Queerology的讀者們可能已經發現,固定於每週一、三、五出刊的我們在昨天–四月二十二日週一–並沒有更新任何文章。這可不是因為Queerology的作者們太懶散而開了天窗,昨日的暫停出刊事實上是Queerology同時做為網路上的訊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為了響應其他重視網路隱私權的個人和團體們,所參與的一場抗議活動。
這場抗議活動乃是由網路駭客組織Anonymous發起,目的在於抗議美國眾議院於日前(4/18)通過的CISPA法案。Cyber Intelligence Sharing and Protection Act–簡稱CISPA–於2011年首次由美國共和黨議員Mike Rogers提出,並在2012年四月時經眾議院表決通過,不過在歐巴馬政府公開表示反對之後,經參議院否決。事隔一年,共和黨議員Mike Rogers和Dutch Ruppersberger捲土重來,於今年二月再次在眾議願提出該法案,而眾議院也在上週四,四月十八日,以288對127的懸殊票數,又一次的通過了CISPA法案。接下來,CISPA將被送入參議院進行表決,法案若通過並經由總統簽署(註一),就會成為正式法令。
CISPA究竟在講甚麼?簡單的說,這個法案將允許美國政府基於「網路安全」的考量和理由,向各型網站–包括大型網站如Facebook, Google和Twitter–的經營與管理者要求其網站使用者的個人資訊,而網站管理者可以在未告知使用者的情況下和美國政府分享這些資訊。舉例來說,如果美國政府懷疑某個Facebook用戶有策劃駭客攻擊的嫌疑,就可以以調查為由,要求Facebook提供該使用者的帳號資訊,而Facebook完全不需要取得該用戶的同意,就可以直接分享這些重要的私人訊息。看到這裡,或許有些人會問,這個法案就算通過,也是美國人的法律,和台灣的使用者有甚麼關係呢?事實上,這個法令影響所及,不僅僅是美國公民,而是任何受美國法律規範的網站的所有使用者。也就是說,若你也是Facebook, Google或Twitter等美國網站的使用者,這個法案就和你有關。
這個法案的贊成者認為,在網路安全面對越來越多不可知的威脅之際,CISPA可以簡單又有效地保障網路安全,因此至今已有不少科技公司或網站,如IBM、AT&T和Intel等,公開表示對該法案的支持(註二)。但該法案也面臨了許多反對的聲音。反對者認為,這個法案將對網路使用者的隱私造成重大傷害,同時法案內模糊的修辭和過度寬鬆的規定,將使調查者得以將「網路安全」和「調查需要」無限上綱,進而難以規範和控制。
CISPA面臨的質疑包括,由於法案裡對於何謂「對網路安全造成威脅」的事件並未清楚定義,因此將無法有效地規範調查單位在甚麼情況下、根據甚麼理由可以向網路管理者蒐集使用者資訊,而哪些資訊又可以被判定為「符合調查需要」–個人的帳號密碼、發表內容、甚至是對話與信件紀錄?如此一來,檢調單位將可能獲得過多的自由,進而造成權力的濫用;一旦使用者被檢調單位經由自由心證而認定有危害網路安全、進行駭客活動的嫌疑,使用者在網路世界裡便無隱私可言。此外,反對者們也擔心,這樣過度膨脹的權力可能遭到濫用,使得除了防止駭客攻擊以外,CISPA也被當成檢調單位監視常民百姓的工具。
為了表達對這個法案的抗議,網路駭客組織Anonymous發起了”Blackout”活動,邀請所有網站在四月二十二日這一天”go dark”–二十四小時內暫停運作或更新(註三)。
隱私權是你我在日常生活中珍視的權利之一,而Anonymous認為,CISPA法案若通過,將徹底摧毀網路使用者的線上隱私權。線上隱私權屬於網路自由的一部分,是網路空間中確保資訊和知識流動與交換的重要特質之一。如同影片中Hilary Clinton所言,”The freedom to connect is like the freedom of assembly, only in cyberspace. (在網路空間和他人連結的自由,就如同集會結社的自由。)”如果我們放任網路世界成為審查與搜索的屠宰場,我們便會逐漸消滅網路世界裡最珍貴的基礎,也就是每個使用者都能夠自由地傳遞、蒐集資訊的權利。如同Anonymous的宣言,knowledge is free,每一個網路使用者在知識/資訊面前,都應該平等。
許多人或許會問,為了安全犧牲一點自由(或權利)難道不對嗎?我想用兩則最近的消息,來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大家都知道波士頓在上週發生了一起爆炸事件,造成多人死傷,我們也聽說,嫌疑犯已經遭到逮捕。但許多人可能還沒有機會聽到接下來發生的事情。經常看美國電影的人大概都聽過,一名嫌犯遭到逮捕後,逮捕他的警察會對著他宣讀一段話,告知嫌犯他可以知會律師,並在律師來臨之前有保持沉默的權利,而他接下來所說的話都可能被用於法庭上。這段話看起來只是形式,但實際上卻很重要,因為根據法律,每一個遭到逮捕的嫌犯都應該被充分告知他們的權利,在這之前,警察與檢調單位並不能夠質問嫌犯。透過這個措施,可以保障每個嫌犯在法律程序上的平等,也防止嫌犯在遭受不當方式逼迫下提供不符合事實的自白。不過這個權利–英文稱作Miranda Right–有一個例外,稱為public safety exception。這是指,若警方或檢察官認為嫌犯可能持有和大眾安全立即相關的資訊,可以延遲宣讀Miranda Right的時間,並在這之前詰問嫌犯。舉例來說,如果警方逮捕了一名炸彈客,並且相信他還在其他地方藏了炸彈,就可以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詰問犯人。這個例外在近幾年卻有了一些改變,美國司法部於2010年時擴大解釋了public safety exception的定義,於是在原有的內容外,「即使與當下的公共安全無關,但如果檢調單位認為沒有律師在場的詰問可以協助其蒐集其他珍貴或必要資訊時」,這個例外規則也適用。然而,甚麼是所謂珍貴或必要的資訊?又由誰來定義?
回到波士頓。因此,當波士頓的爆炸案嫌犯Dzhokhar Tsarnaev遭逮捕後,警方並沒有立即向他宣讀他的Miranda Right,或許是因為認定他可能仍在某處藏有未爆的炸彈,進而對市民安全造成威脅,也可能是因為警方相信他仍持有某些「珍貴並及時」的資訊,因此認定他的基本人權(請律師在場)並不如國家的利益重要,固可以被犧牲。或許有人認為,「殺人犯」憑甚麼談人權?但我們不該忘記,律法之所以神聖,正是因為在它之前,我們每一個人都平等,我們都擁有聘請律師、保持沉默並且公平受審判的權利。如果我們為了一個人扭曲、忽視法律,那麼終有一天,你和我也有可能成為被扭曲或忽視的對象。
同一週,台灣也發生了高鐵炸彈客事件。事件發生以後,有立委義憤填膺,認為恐怖份子應該被嚴懲,才能保障社會安全,而國安局長蔡得勝在4/22在立法院報告、備詢時更表示,「目前國安局已掌控1千多名「本土型極端激進人士」,這些人雖不是恐怖分子,不過都對國家有危安顧慮、社會秩序有重大破壞的疑慮,因此列入監控目標並加強防範,」可惜的是,國安局長並沒有進一步說明這些已經被「掌控」的「極端分子」是根據哪些原因而「入選」,又是透過甚麼樣的方式被監控?所謂對國家安全的疑慮,是根據甚麼樣的法令和標準來判定的?
我們今日所處的社會面臨了很多不同的危險,實體的、虛擬的、內在的、外來的,而面對這些危機和威脅,我們還在不斷的尋求解決方法。然而,在尋求和平與安全的路上,我們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威脅本身,而是我們的恐懼。當恐懼蔓延,便漸漸地左右了我們的思考,於是我們傾向使用嚴苛和殘忍的方式面對問題,於是我們選擇「亂世用重典」,於是我們以為限制、管控、監督,是消除恐懼的方法。於是我們相信(或者說服自己相信),犧牲某一群人的生命沒有甚麼大不了的,忽略某些權利是無所謂的,放棄某些價值是可以被理解的。
可是我想提醒你(也順便提醒我自己),有些價值的獲得是經過數十年、甚至百年的努力才換來的,但放棄,卻只要一下子就好了。
例如自由、例如平等。
註一:但美國總統擁有否決(Veto)權,而歐巴馬陣營在過去也確實表示過,若該法令經參議院表決通過,不排除考慮行使否決權。
註二:更多的公司與網站名單,以及更多關於CISPA的介紹可以參考維基百科有關CISPA的頁面。
註三:很可惜地,在這一天響應這個抗議活動的網站並不多,參與的也都是小型網站居多,相關分析可以參考這篇文章。
延伸閱讀:
CISPA Amendment Banning Employers From Asking For Facebook Passwords Blocked
Why Should I Care That No One’s Reading Dzhokhar Tsarnaev His Miranda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