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你當然可以歧視同性戀

⋯⋯。我知道,這是一篇很難寫的文章,不過我會盡力,也請大家不吝留言批評指教。XD

2013 年,台灣民眾對於同志婚姻的態度迎來關鍵性的反轉:各大民調均顯示已有過半數台灣民眾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可參考伴侶盟這篇:【關鍵的十年,關鍵的1/4 同性婚姻民調結果發佈記者會 新聞稿】

過半數,或是 51%,雖然在安裝 Windows 更新這件事上的意義不大(因為通常到 99% 的時候才會安裝失敗),但過半數的意義代表如果今天有九百萬個家庭小精靈,拿著公民投票單到你面前,讓你蓋下「同意」或是「不同意」台灣立法通過同性婚姻的一章然後送回票箱的話,這將會成為台灣史上第一個通過的公投案。

不過隨著同志的「底氣」和同志運動的群眾基礎越來越強大而穩固,另外一種聲音也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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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番話說得也挺有道理的,是說我愛在考卷上寫 1 + 1 = 11 故意考不上台大法律系也是我的個人自由啊(撥瀏海),而且我要告訴你其實你並不寂寞:

去年冬天,全美最受歡迎的真人實境秀《鴨子王朝》(Duck Dynasty) 裡的主角菲爾・羅伯森(Phil Robertson),在接受 GQ 雜誌訪問的時候說出(而且其實也還是很多人這麼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而世道黑白不分才容許這種行為的發生云云,除此之外他更說他成長的地方非裔美國人從未被遭受不當對待,大家都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引起群眾譁然。負責製播《鴨子王朝》的 A&E 頻道宣布將無限期禁止讓菲爾出現在節目裡,因為這段期間也不會付給他任何報酬(這是根據我對當時新聞的記憶,有誤請指正),所以其實就算是炒他魷魚了。

(王健壯先生在天下獨立評論網上也有寫過這件事:仇恨的鴨子

Phil Robertson

結果 A&E 炒了菲爾先生魷魚(突然好想吃烤魷魚)這件事情,又掀起了一陣波濤,網路上開始有人說「嗯⋯⋯,雖然我自己是 gay,但我還是很愛看《鴨子王朝》,而且因為一個人跟你價值觀不同就炒他魷魚,這樣真的對嗎?」

我們都很熟悉伏爾泰所認為:「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Tallentyre, 1902, p.199)(註一)

所以我在這裡要說:「是啊,你當然可以歧視或是反對___啊!」(___可以代入任何事情,比如說「情人節的時候餐廳竟然只賣雙人套餐」「明明就是自助式火鍋連湯都要自己加還要收10%服務費」)

只是我們別把「言論自由」和「言論免責」搞混了。

是的,你當然可以歧視同性戀、反對同性婚姻,而且你也可以大聲地說出來,在臉書上留言,在街頭上遊行發傳單,而你之所以能夠安心地順利地從事這些活動,正是台灣是一個言論自由國家的最好證明。

你知道什麼叫沒有「言論自由」嗎?當你因為說出自己反對同性戀而被政府當局關進監牢裡甚至處以死刑的時候,那才叫沒有言論自由,就像許多同志在俄羅斯、伊朗或是烏干達的處境一般。

但是言論自由並沒有辦法讓我們免除我們說出的每一句話所帶來的影響,其中就包括自己的意見被拒絕,或是遭受批評,而這些批評也正是基於和你所持相同的言論自由而產生,所以這並不是你的言論自由被打擊了,應該只是你的自尊被打擊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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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愛的 “Stuff You Missed in History Class” podcast 主持人 Tracy,在某次節目裡,回應其中一封抱怨「為何好像同志就可以講話比較大聲,異性戀就不行」的聽眾回函的時候說:「事實上,你想說什麼都行。這是被允許的。但發言是有後果/責任的。如果我們說了什麼冒犯別人的話,我們會被批評指責。這就是發言的後果/責任。如果別人說了什麼話讓別人覺得被冒犯不尊重,也要承擔一樣的後果。」

(You can say anything you want. That’s allowed. But speech has CONSEQUENCES. If we say things that are offensive to other people, people will call us on that. That’s the consequence of the speech. If someone else says something that someone else finds offensive, that’s the same rule.)

所以你當然可以歧視同志,就像你想要一個月不洗澡一樣也是你的自由,但你也不能阻止我一邊捏著鼻子一邊苦口婆心地對你道德勸說,你也不能藉此反對別人天天洗澡的權利啊!

不過回到我們前頭提的鴨子事件,大家覺得菲爾先生是否的確已對他發出的反同言論承受了相對應的後果呢?

其實我個人覺得這個處置有點太過頭了。

好吧,今天菲爾先生也許並不愁吃穿,所以他被 A&E 中止合作並不會影響他的生計,但當我們還在為性少數爭取平等工作權的時候,現在卻因為另一個人不同意我們的主張所以我們決定以和工作表現無關的原因而解僱他,這樣真的是在實現平等多元的理念嗎?雖然是說 A&E 在不到兩個星期之後,在菲爾和他們家族的道歉之下,解除了對菲爾的禁令,但這仍不免讓人擔憂,我們是否真的決意「誓死捍衛我們和別人說話的權利」。

是的,我們應該對罷凌和歧視零容忍,但是相較於NBA快艇隊前老闆史特林所發表的嚴重歧視言論(「別帶黑人進我的球場!」),菲爾的發言最多也是站在自己的角度和(有待商榷)的宗教信仰上,誠實地表達了自己對同性行為的不能諒解,當然你可以批評他無知愚昧,但剝奪他的收入似乎不過又是另外一種罷凌罷了(正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不如利用合約強迫他跟一群 gay 相處一整季就好了啊,搞不好還可以讓他從此改變想法,阿彌陀佛,善哉善哉)

今年哈佛的畢業典禮邀請了在民主黨和共和黨都打滾過的前紐約市長,同時也是商業鉅子的彭博(Michael Bloomberg),來發表畢業演說,你或許可以不喜歡彭博這個人,但他這番自稱「非典型畢業演說」的畢業演說,確實有幾點值得人深思:

(全文中文翻譯可參考:「別和稀泥,別從眾」:紐約前市長彭博給哈佛畢業生的忠告

在這段 25 分鐘的演說裡,彭博對於近日來一些受邀畢業典禮致詞的嘉賓因被抗議與大學裡主流思想不符而被撤回邀請的現象感到憂心,因為大學教育的目的不在於教導特定思想,而是在教導學生該如何思辯,而將某種思想因為與當今主流思想不符而消音並非是好現象。他說:

「若你要有你想要的信仰自由,你想要的言論自由,以及你想嫁娶誰就嫁娶誰的自由,你得容忍我要或不要如此做的自由。

我所做的或許會讓你覺得不爽。你或許會覺得我的作為不道德或不正義。但限制我的自由——以一種你不會用來限制自身自由的方式——只會導致不正義。」(翻譯 by Kuang-chi Hung)

我相信在前一陣子多元成家(或是學運)的爭論裡,不少人刪了自己的臉書友人(或是家人 XD),其實我自己也數度有此衝動。當然是說臉書友人的選擇標準當然完全是看個人爽度,我們其實也不能說支持同志平權在台灣已成多數主流,不過站在鼓勵這個社會裡不同社群的人能彼此溝通對話的角度來看(i.e. 看中天的人偶爾也能看看民視,看民視的人也稍微看一下中天吧!),那些恐同反同的言論,就像現任的前任一樣,終究是真實存在,不會因為自己討厭他們就自動消失的啊!所以雖然說也不是人人都一定要跟現任的前任作好朋友,但是最好的作法也許還是放開心胸,用我們的真愛(咦)證明一切吧!

Love and Hate
photo by Dennis Skley CC 2.0

 

【附錄】

《如何閱讀一本書》裡我覺得非常有意義的一段書摘,跟在下劣文裡想要表達的事物多有呼應:

「⋯⋯一個人如果看不出所有理性的人都可能達成一致的意見,那他就會對波濤洶湧的討論過程感到絕望。注意我們說的是『可能達成一致的意見』,而不是說每個有理性的人都會達成一致的意見。就算他們現在不同意,過一陣子他們也可能變成同意。我們要強調的重點是,除非我們認為某個不同的意見終究有助於解決某個問題,否則就會徒亂心意。

人們確實會同意、也會不同意的兩個事實,來自人類複雜的天性。人是理性的動物。理性是人類表達同意的力量泉源。人類的獸性與理性中不完美的部分,則是造成許多不同意的原因。人是情緒與偏見的動物。他們必須用來溝通的語言是不完美的媒介,被情緒遮蓋著,被個人的喜好渲染著,被不恰當的思想穿梭著。不過在人是理性的程度之內,這些理解上的困難是可以克服的。從誤解而產生的不同意見只是外表的,是可以更正的。

當然,還有另一種不同意是來自知識的不相當。比較無知的人和超越自己的人爭論時,經常會錯誤地表示反對的意見。然而,學識比較高的人,有權指正比較無知的人所犯的錯誤。這種不同意見所造成的爭論也是可以更正的。知識的不相當永遠可以用教導來解決。

還有一些爭論是被深深隱藏起來的,而且還可能是沉潛在理性之中。這種就很難捉摸,也難以用理性來說明。無論如何,我們剛剛所說是大部分爭論形式—只要排除誤解,增加知識就能解決這些爭論。這兩種解藥儘管經常很困難,通常卻都管用。因此,一個人在與別人對話時,就算有不同的意見,最後還是有希望達成共識。他應該準備好改變自己的想法,才能改變別人的想法。他永遠要先想到自己可能誤解了,或是在某一個問題上有盲點。在爭論之中,一個人絕不能忘了這是教導別人,也是自己受教的一個機會。

問題在許多人並不認為爭議是教導與受教的一個過程。他們認為任何事都只是一個觀點問題。我有我的觀點,你也有你的,我們對自己的觀點都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就像我們對自己的財產也有同樣的權利。如果溝通是為了增進知識,從這個角度出發的溝通是不會有收穫的。這樣的交談,頂多像是一場各持己見的乒乓球賽,沒有人得分,沒有人贏,每個人都很滿意,因為自己沒有輸—結果,到最後他還是堅持最初的觀點。

如果我們也是這樣的觀點,我們不會—也寫不出這本書來。相反的,我們認為知識是可以溝通傳達的,爭議可以在學習中獲得解決。如果真正的知識(不是個人的意見)是爭議的焦點,那麼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爭議或者只是表面的,借由達成共識或心智的交流就可以消除,或者就算真正存在,仍然可以借由長期的過程以事實與理性來化解。有理性的爭議方法就是要有長久的耐心。簡短來說,爭議是可爭辯的事物。除非雙方相信透過相關證據的公開,彼此可以借由理性來達成一種理解,進而解決原始的爭議議題,否則爭議只是毫無意義的事。 」

 

 

 

註一:這句話出自S. G. Tallentyre 1906 年《伏爾泰之友》一書第199頁,是Tallentyre解讀伏爾泰的態度,原句可能不是伏爾泰說過的。請見來源1來源2 

6 Comments

  1. 你當然可以歧視同性戀,老實說同性戀對你的歧視也莫可奈何。
    但現實是歧視者雖抱怨同運霸權,自己討厭同性戀卻不能歧視。
    倒常明的歧視或暗的歧視,說沒歧視又嫌變態又要讓神來改變。
    更別說化歧視為行為,不准結婚不准平權或者再用霸凌來迫害!

    這種「歧視」,和中共港府譴責佔中者違法不聽話有何二致?
    主流握有權力者,明顯力量不均等,強者可以對弱者「歧視」?
    如果這樣,男人豈不能性侵女人?漢人豈不能欺壓原住民?
    如果基督教可以歧視同性戀,那伊斯蘭教以恐怖主義欺凌基督教有何不可?
    如果縱容這種歧視叫「自由」,所導致更進一步的暴力誰負責?

    談「允許歧視」,先讓雙方勢力均等再說!
    若彼此權力不均等,那只是「屠殺」的代名詞!

    1. 嗨葛瑞特你好!
      我覺得以上您說的其實很有道理,也都是現實生活中會發生的事情,所以我們才需要各式各樣的社會運動來試圖扭轉許多妨礙人類追求理想正義的行為。不過我特別想要提出來討論的是,最後您提到權力的大小關係會影響某人作某一件事情的社會觀感問題,我們常常說霸權霸權,不過權力的大小到底是怎麼被認定的,其實一直都有點困擾我,以台灣視角來說,當然我們可以輕易地指出異性戀 = 霸權,男性 = 霸權,但這是不是永遠都不會改變的呢?如果我們今天脫離地域限制,將網路使用者視為一個群體,那麼就臉書的使用者組成或是自己的好友圈組成而言,我們又該如何將霸權二字放在誰的頭上?就像以鴨子王朝的例子來說,我也一直還在等人說服我,讓手上擁有製播權的 A&E 在超過合約範圍之內,剝奪 Phil 的工作權跟打壓 Phil 話語權這件事情是可以被稱之為「正義」一樣。

  2. 你可以選擇支持或不支持
    但你沒資格歧視同性戀
    一樣身為人 沒有誰可以歧視誰的道理在

  3. 對我個人來說,葛瑞特的留言剛好討論了Jo文章沒有談到的另一面。

    我想所謂的可不可以,並不是我們個人去禁止別人說不可以就有作用的,很不幸的,歷史就是由區分彼此以後歧視彼此而構成,短時間內人類大概也不會脫離這個循環,要說不可以歧視別人,其實最後靠的是法制。法律說不可以,然後才有不可以的效用。比如說我也會制止別人說,你怎麼可以歧視某某呢,但這個不可以其實沒有任何效力。

    但是也因此,在現在還有很多地方,(針對性傾向的)歧視行為並不受法律約束,甚至法律是站在歧視的一邊時,我想這篇文章討論的可以不可以是不適用的。

    至於鴨子王朝的菲爾,我沒有深入研究過這件事情,不過工作權與話語權常常是與合約綁在一起的,許多電視台有基礎規約,或者比如說做老師,合約裡可能沒有寫不能有歧視發言不然你會掉工作,但事實上是,如果老師有歧視發言,在一個法律不站在歧視那邊的世界裡,這個老師丟工作也是理所當然的。

  4. 從這篇文章可得知,鴨子王朝被炒魷魚之事,不純然是同性戀,也扯到了美國的黑人民權,這也是美國白人「一直」在歧視的事實。如果今天鴨子說,猶太人「沒有」被納粹屠殺,就像二戰中沒有「南京大屠殺」的論調,這會引起多大的風暴,猶太人會善罷干休?
    歧視的基礎就在指鹿為馬,黑白顛倒,有權有勢者就可以把這種論調四處張揚,甚至挑動人們仇恨,轉化成暴力,同性戀在納粹時一樣送入毒氣室,在伊斯蘭世界被處死,在基督教世界不是被矯治霸凌就是被逼瘋,這些下手的人,他們真的有科學根據來印證,他們是如醫生般用藥治病?還只是一種歧視與偏見,毀了許多人?
    我們不指望天下人們沒偏見沒歧視,但現今禁止同志享有平權的異性戀們就是強勢,他們不能歧視!

  5. 我認為當你的歧視已經影響到他人的正常生活時,你便沒有資格用“言論自由”當理由去合理化你的歧視。當初五零、六零年代時,在美國的許多白人也用“言論自由” “民主” 當成藉口反對 de-segregation,說明自己對黑人的歧視是自己的選擇,他人沒有權力控管他的思想,不過他的“思想”已經危害到異於他者的自由了,那麼他便沒有權力藉著自己的言論自由去要求社會賦予他奪走他人言論自由的權利。同理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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