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釋憲通過後,和身邊的人聊起近親婚姻的法律規定,可能因為我們都是念三類組的,所以講到現行的法律禁止近親通婚是否合理時,我們第一個共同反應都是先考慮近親交配所繁衍的後代容易出現家族遺傳性疾病的問題,這個問題在遇到同性婚姻時就不存在了,所以以優生學的理由禁止同性間的近親通婚毫無道理。
那麼異性間的近親婚姻呢,如果是以優生學的角度出發,該禁止的應該是近親產子,而非近親婚姻,畢竟生產後代並不一定是婚姻的(唯一)目的,而且沒有婚姻關係一樣可以生小孩。(優生學可能涉及到的歧視就不在此討論了,又不是寫論文是吧~)
台灣法律的近親禁婚規定,應該不是只有考量優生學,而是加入了傳統倫理的考量。(誰的傳統誰的倫理我也不討論了,剛剛說了沒有要寫論文是吧~)
翻翻中華民國現行民法,親屬篇第983條,有關近親禁婚的規定,不得結婚的親屬如下: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要搞清楚983條在說什麼,至少要先弄清楚親屬的定義:
直系血親: 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例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旁系血親: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例如:兄弟姊妹、姑姑叔叔阿姨伯父、甥姪、堂表兄弟姊妹等)
姻親:有三種,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例如:姐夫妹婿、公婆、老婆的表妹、老公的堂哥、老婆的表妹的老婆……)
然後有興趣可以再看一下親等的計算方式:
直系血親親等:一世代為一親等 (例如:父母是一親等、祖父母是二親等、孫子女是二親等)
旁系血親親等:分別往上算至同源之直系血親,然後相加(例如:自己和表妹是四親等,自己到祖父是2,表妹到祖父也是2,加起來是4這樣)
姻親親等:都是從配偶之親等(也就是你老公或老婆和該家屬是幾親等,你和他就是姻親幾親等)
我覺得,有耐性看到這裡的人,應該只剩下那些覬覦自己貌美的遠房親戚的人了吧,嗯。

不過,弄清楚這些定義和親等算法以後,就可以發現一些有趣的事,例如說:
Q1: 可以跟配偶的哥哥結婚嗎?
A1: 不可以喔,因為中華民國有重婚罪。但如果和配偶離婚了,就可以喔,983條第三項,沒有禁輩分相同的旁系姻親通婚(這裡並不是鼓勵離婚去跟大舅子結婚)
Q2: 可以跟姊夫的爸爸結婚嗎?
A2: 可以喔。這裡很有趣,姻親並不包含「血親的配偶的血親」,因此你姊夫、妹婿、嫂嫂、弟妹的家人跟你完全沒有親屬關係。所以可以跟親家公結婚(哇~)
話說回來,法律中的倫理考量到底符不符合現在台灣社會普遍可接受的想法?
直系親屬的婚姻可能比較明顯,大多數人都不太能接受,比如說爸爸娶女兒、祖母和孫子結婚等等,但表兄弟姊妹結婚呢?
我個人是覺得跟同性婚姻一樣,只要雙方你情我願,何必強制不准結婚,而且以台灣人民的受教育水準來說,普遍都有近親繁衍容易出現家族遺傳疾病的知識,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生孩子,或進行產前檢查(但我不確定產前檢查可以事先篩檢到什麼程度就是了,仍然是有風險的)。同時,解除近親禁婚,就跟開放同性婚姻一樣,只是讓原本想結婚的族群得以結婚,並不會因此而增加該族群的人數。
另外,「覺得兄弟姊妹互相結婚是一件很不舒服的事」,其實是一個被觀察到的普遍現象,由芬蘭人類學家愛德華•韋斯特馬克(Edvard Alexander Westermarck)提出,稱為韋斯特馬克效應(Westermarck effect),指出在幼兒時期一同長大的同齡同伴,成年後對於和對方發展性關係會感到厭惡。所以,你不想跟兄弟姊妹結婚是落在正常值,跟大多數人一樣,因此也不用擔心大家都跟自己兄弟姊妹結婚去(一種肥水不落外人田、親戚桌數減一半的概念?)

但總是有離群值的出現,或者,根本不是一起長大的兄弟姊妹之間,還是有產生戀情的可能(甚至更可能發生,這個現象稱為遺傳性性吸引(genetic sexual attraction)是指不在一起長大的近親手足,成年後見面容易對彼此產生性吸引力)。因此,在這個禁同婚屬於違憲的時代,不讓表姊妹結婚實在太說不過去了。
那麼,如果有人覺得,反正我也不是一定要結婚啦,所以我和我雙胞胎姐姐就是要在一起啦,睡一個房間你們也管不著啦,錯了,請小心中華民國的亂倫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30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
中華民國刑法第236條又說,第23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也就是有「受迫害者或受迫害血親關係者提告」之「專屬告訴人」提告為論罪依據,如無「專屬告訴人」提告,則行為不會受刑法制裁。
這整個法律超複雜的,根本是理性中又帶點人性,某些時候又好像有點任性(?)有些親戚不能結婚也不能上床,有些可以上床不能結婚,有些上床前要確定有沒有人會告你。
看來,如果愛上跟你同年齡的姪兒,建議還是先找律師諮詢一下的好。
最後,每個國家對近親通婚的規定不同,不是每個國家都禁止近親通婚,而在德國發生過一個案例:

德國一名男性,年幼時被送進孤兒院,22歲時第一次見到親妹妹,後來與妹妹發生關係生下小孩。結果男子被判刑,後來上訴到歐洲人權法庭,但還是被駁回。不過這起事件引起「德國道德委員會」的討論,結果報告中指出幾點,是我覺得很有人性的思考:
1. 兄弟姊妹間的亂倫的非常罕見
2. 刑事法例不是維護道德的工具,而是防止人受到傷害或嚴重不便,及維持社會秩序不受到干擾
3. 其他類型的性罪行,已有法例監管
4. 兄弟姊妹間的合意亂倫,不論以破壞家庭的名義,或有機誕下缺憾嬰兒,均不足成為刑事化理由
5. 亂倫刑事化不足成為保護家庭的理由
以上事件請參考部落客馬斯特的文章如下方連結網頁,上述五點翻譯即來自此網頁:
http://doctormashirito.blogspot.tw/2015/07/blog-post_2.html
BBC的報導:
http://news.bbc.co.uk/chinese/trad/hi/newsid_6440000/newsid_6443000/6443077.s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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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近親禁婚,就跟開放同性婚姻一樣,只是讓原本想結婚的族群得以結婚,並不會因此而增加該族群的人數。」,到底是根據什麼做出這種論斷?
同性婚姻不會增加同性戀的人數,和解除禁止近親婚是否會增加近親性交或近親戀情的人數,存在什麼關係或共通點,以致於能從前者推論到後者,還能說「就跟一樣」?
雖然性解放部落格,為了推廣自己的意識形態,寫出各種「意識形態」先行的想當然爾話術,避重就輕,我是真的很不意外啦。
韋斯特馬克效應(Westermarck effect)是假說。我不知道拿假說幫自己的論據背書又是想幹嘛。
Some sociologists and anthropologists have criticized the validity of research presented in support of the Westermarck effect and the contention that it serves as an ultimate demonstration for the viability of natural selection theory in explaining human behaviour. For example, a 2009 study by Eran Shor and Dalit Simchai demonstrated that although most peers who grew up closely together in the Israeli kibbutzim did not marry one another, they did report substantial attraction to co-reared peers. The authors conclude that the case of the kibbutzim actually provides little support for the Westermarck Effect and that childhood proximity cannot in itself produce sexual avoidance without the existence of social pressures and norms.
性解放意識形態人士,反的就是「社會對性的規範」,根本一點、壓根就沒在乎過近親能否結婚,適用到法律上有無障礙。更遑論要推展任何實際的法律議程了。
能以嘲弄的姿態來進行、展現其「反抗體制」的遊戲,對他們來說比較重要。所以胡扯對他們也沒差,只要能說出符合「性解放意識型態」的話就好了。
要找到傳統倫理和優生學以外,反對近親結婚的理由(但基於此理由形成的法律,和現行法會不一樣。這理由無法支持表親、姻親禁婚),並不是沒有。
不過就算寫了、提了,性解放意識形態人士也不會在意,因為對他們最重要的是「反對社會對性的規範」,意識形態先行。
即便指出很近的血親,其法律保障不比婚姻差,對這些人也毫無意義。因為這些人提血親婚不過是在表現自己意識形態的嘲弄姿態,反對「他人所展現出來的性規範」最重要。
即便法律取消對血親性交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喔,你們要不要歌頌對方的進步呀?)這些人
也還是會繼續「反對社會對性的規範」。
我說的對不對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