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創刊號】猥褻?只是情慾罷了

作者/格格

從我和晶晶說起

故事應該要從比較年輕的時候開始講。

15歲開始認識自己的同志情欲,17歲第一次走進晶晶書店,在那個綠制服女孩兒做任何事(包括在公車上接吻)都是眾所囑目的焦點的時期,趁著下課回家的途中走進一家「同志」書店,想當然爾還穿著制服的我,在推開玻璃門的那一刻覺得芒刺在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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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小的店內幾乎沒有旋身之地,來者總是需要被店員一覽無疑,我渾身僵硬地四處瞄了一圈,小小心心地拿了一本鱷魚手記,走過一整排男體寫真去結帳,假裝鎮定。現在回想我跟晶晶的第一次接觸,應該是因為太緊張了,我只記得這些片段,其他全部忘光光,連我是不是在那一次見到鼎鼎大名的阿哲也忘了。

估計起來,雖然我念的是一所以「我們學校裡沒有同性戀」口號為三百兩銀的高中,圍牆裡花俏的小戀愛天天都在發生,但是走出校門,誰都知道那是一個某些話題不能說的社會,在我簡單的「學校─家」線性生活中,晶晶書庫有點像孤懸在汪洋中的小島,散發著某種奇異的光暈,讓人又很想看,又有點怕,不知道踏上去會發生什麼事。

踏出第一步之後一切就比較容易了,我常常拉著女友拐進小巷子裡的晶晶尋幽訪勝,除了看看有什麼新書外,也見識一下在晶晶裡可以光明正大盛放的,情欲。

有交女友就會有情欲,有情欲就會對一切有關情欲的事情都很好奇,這個社會裡面沒什麼給同志的情欲商品很清楚明白,所以想有點情欲娛樂只能從主流的異性戀A漫A片取經,光華商場的A片區耳聞已久,但總是聽起來是個陰暗恐怖的地方,得說什麼暗號才得其門而入。後來實地去走了一趟,雖然不至於要走秘道,但那全然是個男性的空間,狹小昏暗的走道間看到的都是男人,一個女人走進店面裡,老闆和顧客們露出奇怪的表情。

但是在晶晶,明亮的燈光下男體寫真、限制級漫畫就和正經八百的學院論述和高深的現代小說放置在隔壁,情趣用品和假陽具就陳列在架上給你慢慢比較,雖然還是沒什麼女同志A片,但那卻是我日常生活裡可以方便到達的地方中,最坦誠面對人的性、欲望的地方,死黨和我曾經笑稱,年輕女同志有過多的聰明和過多的時間,性欲才真的是如狼似虎,有一個坦然並程度上是高調宣揚同志情欲的地方,即便是學生買不起那些精巧的情趣玩具,看著看著也覺得被肯定而放心。

晶晶和猥褻罪的漫長抗爭

但是這樣的好日子終不能久長,2005年阿哲被基隆地檢署起訴散佈猥褻書刊,漫長的情欲政治鬥爭正式開始,一審敗訴、上訴駁回,阿哲繳交罰金之後,發起結盟、連署,正式提出了釋憲申請,要向號稱台灣司法史上最具有人權概念的一屆大法官提出對刑法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合憲性的挑戰,2006年10月26日,結果終於出爐了。

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在這樣的條文中,顯然是否觸法,物品本身是否「猥褻」,事關重大,但是究竟「猥褻」的意義是什麼,刑法中則沒有明白規定。過去,大法官曾經在民國85年釋字407號解釋中,處理到猥褻出版品的定義,認為「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看起來好像很清楚明白,但是實際思考起來,就可以想到一個很簡單的狀況:對一個女同志而言,男體寫真可能根本引不起性欲,頂多引起唾液分泌。也就是說,就性欲的情感性本質來看,是否真能夠在「客觀」上認定是否會刺激或滿足人的性欲呢?這個概念是否可以這樣被定義可能還值得討論。

定義還是比較抽象的階段,接下來當這樣的法條落實在案例上時,究竟是誰來擔當「客觀認定」的角色呢?在偵查階段是檢察官、在審判階段是法官,總之絕不會是當初進書、製造情趣用品的人民,面對法官和人民在性言論的尺度可能存在著不同性身份而有的認知差異,卻要由法官來進行認定,於是誰也不可能事先知道,到底她/他所販售的這個商品是否會觸法,製造商也無法事先預測法官會怎樣認定,因此根本的違反了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的「罪刑法定原則」──所有的罪刑必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否則就有入人民於罪的危險,此外,這樣不明確的規定也違反了憲法中對國家對言論、出版自由欲做限制時,必須以明確的法令規定才能夠予以限制的規定。

但是這一次大法官在釋字617號解釋文中,並沒有對這一個仍然不明確的概念做進一步的陳述,僅稱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資訊或物品。」除列舉了暴力、性虐待和人獸性交且沒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質這三種猥褻的樣態以外,對於其他的一般類型,還是基本上維持了417號解釋的定義。

雖然大法官也認為猥褻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但是卻認為根據417號解釋,猥褻的定義涉及「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因此刑法235條的規定還是合憲的。

對於一個正常規矩,這裡指中產階級、遵守嚴格性道德標準的異性戀大眾來說,這個解釋到此可能已經讓人覺得相當滿意,畢竟對於大多數的人來說,他可能一生都不會走近男體寫真區,也不會以賣A書A光為業,但是回到我所在的『女同志位置』來思考,這個釋憲文所牽涉的就不僅是猥褻兩個字的訓詁學,而是做為一個性少數者在社會中情欲實踐的權利,以及選擇一個「不道德」──但不犯法──生活的權利的情欲政治問題。

也就是說,當大法官討論到「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所指的普通一般人,究竟是誰?男體寫真又是礙於「誰的風化」呢?更進一步說,傷害了誰的風化,可以嚴重到援引國家的制裁力量進行懲罰,以維持社會秩序呢?

也許是因為性,或風化這件事,在我們的社會中被特殊化為茲事體大,且應該關起門來,秘密隱晦地討論的事,對這一群在社會的頂端長大──A片可能是用私下流傳──的男性(異性戀?)大法官們來說,在進行言論自由的保障上,就變的相當彆扭、反覆,最後仍不免父權的用一種規訓性的態度來處理。這點在617號解釋理由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來。

大法官們在理由書中,一下提到「社會風化之概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然其本質上既為各個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及行為模式,自應由民意機關以多數判斷特定社會風化是否尚屬社會共通價值而為社會秩序之一部分,始具有充分之民主正當性。」一下又提到「性言論與性資訊,因閱聽人不同之性認知而可能產生不同之效應,舉凡不同社群之不同文化認知、不同之生理及心理發展程度,對於不同種類及內容之性言論與性資訊,均可能產生不同之反應。故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在此,似乎都顯示大法官還能夠理解,對於性道德,社會中存在著不同的社群,有著不同的認知和標準。

但是就如同上面的引文可以看到,在社會上存在著對性道德不同的標準的時候,大法官採取的標準仍然是初級民主的暴力多數決原則。事實上,當我們使用「普通一般人」這樣的詞彙時,背後所顯示的是其假設了這個社會所有人,或者說,至少大部份的人都擁有相同的感受和性道德觀,而猥褻─不符合大眾道德─的可罰性因為這樣大多數人認同的「加持」而得到正當性。因此,猥褻可以被名正言順的懲罰,完全背離了多元社會中應該互相尊重、理解的原則。

而617號解釋的在性資訊和性言論流通部分的結論「是否有害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或性道德感情,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法官於審判時,應依本解釋意旨,衡酌具體案情」中,卻又似乎忘記了,這多元社群的存在。而解釋文中所述之認定標準「基於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性風化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之保障,故以刑罰處罰之範圍,應以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者為限。」也還是重申了多數=正義的方程式,僅規定對於一般的猥褻型態物品,只要加上採取安全隔離的措施(例如:封套),做為阻卻違法的理由,就算是對少數性文化族群的言論及出版自由進行保障,不禁讓我們懷疑,所謂少數性文化族群應予以保障云云文字可能只是大法官從哪一本書中拷貝貼上的官樣文章,其真正的內涵仍然是不被理解和實踐。

晶晶之後更長的路

釋憲文出爐的隔天,阿哲、何春蕤老師、李律師、鄭運鵬立委和熱線、性別人權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聯合舉行記者會,記者會上陳列了一整排漫畫、書籍,包括知名的漫畫「棋魂」都因為內容「可能」涉及猥褻,被加上了封套,這樣的行動呈現,也讓大家透視這個法條規定的荒謬本質和主觀成份。

此外同樣在隔天,內政部警政署正好召開會議討論針對猥褻書刊的查緝標準,會議中決定,除了釋憲文中提及的三種類型以外,原則上日後只要加上封套、標上限制級的書刊,除非有直接明確的證據,警方不會再主動查緝。這樣的規定雖然看起來是一大進步,但是各民間團體也擔心,這樣的結論本身就隱涵著執法上的灰色地帶,未來在績效的壓力下,警方是否會藉由其他迂迴的方式進行查緝,還是值得擔心。

阿哲的表情,比起先前幾次抗議行動時,多了幾分疲憊,這個案子纏訟了年餘,每一次的奔波來回,都是一種負擔,每一次被法官的自以為是否定、阻擋,也都是對於期待這個社會更多元而持續努力的的鬥士的反挫,邊緣情欲的戰鬥可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行文此刻,其實我想的是,對於一個小gay或小拉的情欲啟蒙和資源,那一個光明正大的呈現情欲所代表的對邊緣、弱勢、異常的意義和重要性。

釋字407號解釋全文請參見此處

其他參考資料一:大法官許玉秀不同意見書及大法官林子儀部份不同意見書

其他參考資料二:617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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