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運

我的心情有點複雜

正義女神
正義女神像

隨著九月初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在凱達格蘭大道上伴桌造勢,並且預備將多元成家民法修正案送入立法院,在苦勞網上有一系列對於同志婚姻、婚姻家庭的討論,從開始是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簡稱同家會)對於伴侶盟的修正草案表示不同意見,以及對於先前在苦勞網上對於美國同志婚姻運動的反思的反思(我知道這有一點繞口),然後是走毀家廢婚、酷兒運動的路線的學者和記者的回應─這篇、和這篇還有從其他運動角度的思考(我都不認識他們,所以只好用文章上的職稱來代稱了),最後是同家會成員再度的回應

這個討論大概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討論到底要不要用力推動婚姻平權或多元成家的運動,一個是在要推動的前提下,該怎麼推才好的討論。我覺得對於前者的討論,目前為止我沒甚麼多餘的可說,但是對於後者,在看完伴侶盟的在苦勞網的回應之後,我覺得我很想說點話。

話先說在前頭,Queerology是個自由的地方,原則上不審常任作者的稿,所以這篇文章也僅是我個人的思考總結,不代表blog的官方立場喔!

老實說,我覺得我的心情有點複雜。

對於伴侶盟的法案,同家會的異議主要來自於對於伴侶制度中,對於子女婚生推定、財產制度、伴侶關係解除時的家務勞動利益的請求權等等的預設規定。細讀起來,同家會對於伴侶制度的質疑,其實都不是毫無道理,而伴侶盟的回應,我覺得看完則有一種無奈的感覺,因為能回答的,沒甚麼可以弭平歧見的新說法,沒辦法回答的,還是沒辦法回答。我的文章並不特別想要講什麼對於草案的法律意見,畢竟我也不念法律很久了,更沒有實務經驗,倒是想紀錄一下做為研究法律社會學和社會運動的人的一點想法。

我覺得目前不同意見者的不滿有兩點,第一點是在於伴侶制度的預設是伴侶的財務、姻親關係、乃至於和對方子女的關係都分得很開,並且伴侶盟也一再宣傳這樣的制度的彈性──伴侶制的預設你們如果不喜歡,可以兩個人自己協商一下、自己去登記、找律師、想辦法保護你自己的權益。

但是不滿意目前的預設值的人說:可是大部分台灣人,都不會真的去法院登記那些有的沒的制度,再加上兩個人如果因為經濟能力或閱讀法律條文等等的能力有差異,而不能平等的商量出對雙方都好或者比較平等的制度,那麼當關係一朝要終結的時候,在現在伴侶制度的預設下,比較弱勢的那一方、或是小孩,權益很容易受侵害啊?然後伴侶盟的回應就是:不論是哪種預設,弱勢都有可能受傷害,但草案的預設是比較符合我們推伴侶制的理念──彈性、高自主權、獨立、不簽扯雙方家庭的關係──但是說到底,個人如果不喜歡,你還是可以自己去改沒關係。

哪個預設比較好,可能還好解決,伴侶盟誤以為同家會要的是共同財產制,其實是法定財產制,那這和伴侶制預設的分別財產制差不大,法定財產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伴侶盟的設計有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可以請求的範圍不一樣,但都是對經濟弱勢的一方的補償,也許兩造商量一下,還可以有個中間數。

主要看起來沒交集的,是根深蒂固的對於「在台灣人習慣不深究婚姻關係內相關權益、也不為正式登記」的現狀下(不深究、不登記,未必是源自雙方地位不平等,但是卻會造成實際的後果),法律的預設值應該怎麼調整的看法的差異,不同意者認為,在現狀下,預設值應該要採最能保障弱勢的那種制度(據說是法定財產制),但是伴侶盟的看法,除了不認為有哪一種制度一定是比較保障弱勢,所以寧願設定最獨立的分別財產制以符合運動的理念以外,對於所謂的「台灣人的日常法律實踐習慣」,則完全不置一辭。

之所以會有這種沒交集的狀況,我認為問題牽涉到對於一個現代性下的人的想像,跟實際上的差異的問題。法律裡想像的「人」,是一個理性的、具有能動性的、無差別的抽象個體,只在最低限度上承認某些生理差異(比方說性別、年齡、身障或健全之類的),並且給予差別待遇,目的還是把這個差異補到大家都變成立基點一樣的這種抽象個體。而社運的修法往往就是要擴大法律上承認的這些差異,承認有更多的因素會讓真實的個人跟「理念型的”人”」產生落差,並且儘量在法律地位和實質效益上補到一樣。

但是這樣的修法,對於「理性」、「能動性」的預設,其實還是幾乎沒有受挑戰的。換句話說,法律可以藉由制度設計(比方說舉證責任轉移、推定、或者像此處所說的,預設值)來彌補當事人能力的差異,但是補完之後,你跟我跟她跟隔壁的小明和小華,都應該是有能力、有意願、也會為自己的最大利益打算和採取行動的,如果我法律都幫你弄得好了,你還不行動,那法律法院和法律人也幫不了你。就比方說性騷擾吧,法律了解你可能怕報復、可能怕二度傷害、可能蒐集證據困難、可能會面對種種壓力,所以在性騷擾處理的相關法律上都盡量幫忙,但是幫到最後,你要是不願意告、或告到一半撤告,說到底法院、檢察官、警察,還是一點辦法也無。

這個預設放在伴侶制上的問題就是,以前婚姻制度都是國家規定的好好的(然後國家的規定在某程度上符合社會風俗,所以好像也不會背離大部分人的習慣太遠,不需要一天到晚注意),但是現在有不同的伴侶關係需求的人民,要求一個比較自由的制度,國家不要管太多,而且管的方式也不要再像婚姻制度一樣,鞏固華人家庭家族的制度。但是你要自由、你要個人化的DIY自己的關係,相對上對於彼此溝痛和理性討論能力的要求就更高了,也更強調「要積極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概念。

回到伴侶制度的要求的興起,如果是基於講究尊重個人意願和決定、以及對更個人性、平等、DIY自行協商式的關係的需求,那要求對個人在法律事務上更高的能動性跟主動作為,好像也就無可厚非。你說那一般(習慣上)不會去研讀法律條文、也不去登記的人怎麼辦呢?當然這個質問把不能、不想、跟沒這個習慣全部攏在一起談,是有點混淆,但我猜逼到最後,伴侶盟大概會說:啊伴侶制度本質上就是這樣的關係,你選之前就已經知道,然後還不研究、不協商、然後也不另為登記,那你是要怪我囉?

更根本的說,所有的民事法律其實都是這種「我們有預設、但是也有留自由給你改喔,你自己不看(不管是因為看不懂、還是偷懶、還是沒想到)不作為,那在你這個個案上我也沒辦法(聳肩)」的態度,不是只有伴侶盟的草案而已。

嗯,這樣說起來,好像真的也不能怪她們啊。要反思這件事,恐怕是要檢討我們對於法律和日常法律行為的想像和實踐啊!

只是就如同家會的擔憂,如果伴侶制最後變成是同志不得已的選擇,那同志伴侶不就很衰?本來期待選擇婚姻所有的保障、限制,都沒有了,只能退而求其次選擇伴侶制呢?那這不是同志伴侶自己不作為啊!所以未雨綢繆,自然會希望也能相應調整伴侶制,以應付可能的不利結果,這個對於三案其推的伴侶盟,當然也是不能不思考的事情。

這就牽扯到同家會的第二個不滿的點:現在同志婚姻、伴侶制度、還有多人家庭三案同推,進了立院萬一需要折衷或妥協的時候,伴侶盟的指導方針是什麼?這點一直都說不清楚啊!

這個棄保問題,老實說新版伴侶盟的解釋還是語焉不詳,雖然不斷宣稱沒有棄保問題,但是伴侶盟也承認,三個案子送進去之後也承認一定會有折衝妥協,甚至漸進式修法,那還是回到老問題啊,要折衝、妥協的時候,要打算怎麼辦呢?

不知道伴侶盟的人怎麼想,我自己的估計有點悲觀,同志婚姻有很明確的反對者,所以阻力大概最大,所以很有可能最後就是走英國法國之前的制度(伴侶盟還真的引英國為例,怎麼有種bad omen的感覺…),先接受伴侶法是同志異性戀都可使用;更糟的狀況,就是真「礙」聯盟反對到底,連可以一體適用同志的伴侶法都要擋,那最後能過的,可能只剩多人家庭的修法了…..(汗)。我不願覺得伴侶盟是故意在這件事情上含糊其辭,以維繫動員的廣度(畢竟大部分的名人,大概都是衝著同志婚姻來的…),而相信伴侶盟是真的沒有徹底思考這件事情的嚴重性,但是在這個策略不想清楚,只一廂情願的假設最佳狀況──三案都過──的前提之下,伴侶盟的主推者當然會說:想結婚的同志就去結婚啊,何必一定要選伴侶制?同時,也會堅持制度設計上,可以維持原本對於伴侶制度的理想。

講到理想,我覺得伴侶盟跟同家會,之所以對於伴侶制度的預設值之所以很衝突而不能妥協,還需從同志婚姻和伴侶制度在台灣的運動脈絡來看。伴侶制度雖然可一體適用同志和異性戀,但是其自始是緣自了台灣本土的女性主義婦運,對華人異性戀婚姻的反思,雖然同志一樣會反思婚姻的僵固、父權、強調家庭結合等問題,但是同志婚姻合法化追求的還是平權,而不是藉由同志婚姻合法化來挑戰傳統婚姻制度的問題,這從同性婚姻的修法草案內容其實也就是把所有「夫妻」改成「配偶」可見。

當然婚姻平權的運動砲火主要不是在批判婚姻制度也有很多原因,其一有可能是因為婦運前輩在90年代推動的民法修正已經讓現行的婚姻法律變得比較平等一點,所以不需要用力批判婚姻制度吧,而且我們同志最愛講說同志配偶關係往往比較平等,因此有新的、基進的顛覆傳統婚姻關係的可能,好像只要同志可以參加婚姻制度,對傳統異性戀婚姻的顛覆就自然會發生一樣……最後最重要的就是──同志根本就沒婚可結啊現在,談什麼顛覆?

總之,縱然伴侶制和同志婚姻在挑戰傳統異性戀婚姻這件事情上是殊途同歸,而且運動者也多有重疊(講白話就是女性主義運動者一堆同性戀啊~~),但是兩者強調的重點其實有根本上的差異,而且我隱隱覺得伴侶盟在論述上,也有這種訴求對象的差異。

現在兩套制度擺在一起,由一個團體同推,固然可以讓同志或不想婚的異性伴侶、同性伴侶、或甚至朋友,引彼此為奧援,增加支持度,可是想婚的同志,未必覺得輕薄短小又有彈性的伴侶制,也是她/他們有意願選擇的,然而綁在一起由一個團體同推,又會面臨棄保問題,於是本來想婚的同志,也不得不干涉伴侶制度,這個可能變成他們不得已的選擇的方案,在這個情況下,伴侶制度的default setting對她們來說,就會很有問題。可是既然伴侶制度有她出現的脈絡,在制度上就必然有理念指導的預設值(就這點來說,我覺得預設值設得也沒有很奇怪),總之,我覺得問題不是出在預設值本身(我同意伴侶盟所說:沒有哪種制度是一定優於另一種,都可能有傷害弱勢的結果),而是同推的問題。

所以又回到同推棄保的問題,伴侶盟把一案拆成三案,我覺得是一種努力的嘗試,但老實說,還是沒辦法避免棄保的問題,畢竟是一個團體推出來的,立法委員就可以拿這案制肘你另一案。當然推到現在也沒辦法再拆夥給各團體自己推了,那我覺得伴侶盟就要務實的討論,最新的回應裡面所謂的「不違背初衷」的協商策略,到底是什麼意思?是三個都要過,一個也不能少?還是誰優先?還是哪些個別條文可以先不修?

我是很難想像同志婚姻可以只修個別法條,所以同志婚姻案算是只有全有跟全無兩種選項,那到時候同志婚姻要是被擋,同志落得不管想不想婚,都只能選擇伴侶制度,那麼伴侶制度的草案要不要修改以滿足想結婚的同志的需求呢?伴侶盟的各個團體是不是還要支持目前伴侶制的預設值呢?這點目前也不知道,我有點憂心,畢竟伴侶盟的回應都還是很樂觀的預設三案都會過,那同志想婚的就婚,不想婚的選伴侶,大家都會很開心,也不會有問題,但現實如果有這麼美好就好了。

啊寫到最後就發現,咦?我其實沒有對這個僵局提出任何有建設性的建議耶!只是觀察和思考,而且越寫好像越沒解方,這樣好嗎?總之,伴侶盟和同家會裡都有我的好朋友,也都是聰明努力的好人,我真心的希望目前的僵局可解,大家可以繼續攜手努力啊!(所以是一個河蟹的結尾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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