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伴侶

【客座】結婚,能吃嗎?

有個認識十幾年的好朋友,最近準備要和她的女友結婚,因為其中一個人在德國工作有居留證,而德國是有同性伴侶制度的,所以她們決定在德國舉行簡單的結婚儀式並且登記成為伴侶,在台灣就請一些比較親近的朋友家人吃吃喜酒,然後去戶政事務所作同性伴侶註記。

我和熱戀中的對象聊到這件事的時候(是的本人目前熱戀中,雖然我知道看倌們應該不在意XD),她問我如果要結婚,我想要怎麼結? 我突然覺得這問題很有趣,因為在台灣的異性戀,是不太會有這種問題的,結婚就是結婚,還能怎麼結?不就看是要按民間習俗文定、結婚請喜宴,或是舉行宗教儀式,然後照各家需求把所有流程複雜化或是簡單化,以上要怎麼辦都可以,不辦也可以,但重點是按法律規定找兩位證婚人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然後兩個人基本上就結婚了。

但台灣沒有同性婚姻或伴侶制度,因此對我們來說,結婚是沒有法律流程的,至於結婚的儀式,因為也沒有傳統習俗可以套在兩個女生身上,所以我想我老媽八成也不會有意見,如果對方家長也沒意見,確實是可以我們想怎麼結就怎麼結的,兩個人高興就好,因為根本沒法律規範呀~(但這樣是不是說結了等於沒結呢,因為也根本沒法律承認呀,哈哈(

Photo by Ben Husmann(CC 2.0)
Photo by Ben Husmann(CC 2.0)

不過我覺得雖然沒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還是可以自己賦與結婚的意義,我自己認為的結婚是一種生活方式,重點是兩個人有沒有共識想要一起規劃未來的人生,對我來說,「在一起」或是「女朋友」並不一定代表著我會將未來十年、二十年的生涯規劃納入這個人,但兩、三年還是有的啦,也不是說我預期會分手,只是沒什麼急迫性想要做這麼長期的規劃。

其實這樣的想法跟台灣法律對婚姻的規範是完全不同的出發點,翻一下民法第二節,結婚這個章節,可以看到的是如何成功結婚(無誤)、誰可以結婚、誰不能結婚、誰結婚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等等,還有一堆對結婚是否有效力的定義,以及不能重婚。而再看一下民法第五節,離婚章節中定義可以離婚的狀況有:雙方合意,或一方有重婚、跟他人合意性交、同居不堪虐待等等時(其他狀況就不詳列了),另一方可訴請離婚。

也就是說結婚要雙方同意(廢話),但離婚也要雙方同意,不能說我不想跟你生活了就可以離婚的,除非對方跟別人上床或是每天虐待我這樣(但對方出軌應該是對方想離而不是我想離呀),基本上法律對婚姻的概念,說好聽是雙方之間的承諾,而講白了其實更像約束或限制。

雖然說對一些人來講,這樣的約束是一種生活的保障,視當初結婚的目的而言,假如當初結婚的目的是想找個飯票,或是單純想有個人一起過生活,或是可以生小孩有另一個人一起撫養,這樣的婚姻制度可能可以發揮一些作用,降低對方半路落跑的可能,但同樣也有風險(對方還是可能中年失業、不照顧家裡不管小孩等等)。

然而如果結婚目的是以感情為基礎,想跟對方共同生活共組家庭,同時又可以享受節稅等等配偶的福利,這樣的婚姻在兩人相處融洽時是沒有什麼問題,但如果感情生變,單方面想離開是不行的,同時因為有通姦罪及妨礙家庭,也限制在婚姻關係中的兩人,不管家庭或感情狀況如何,是不能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的。

Photo by M. Eller CC 2.0
Photo by M. Eller CC 2.0

依我本人崇尚自由的個性來說,台灣的婚姻制度簡直恐怖,情侶關係中的一方不愛了或是想分手,另一方也沒辦法強拉著不放,強拉著也沒好處,但為什麼結婚以後就必須要對方同意才能離婚呢?(前提是我沒有要找飯票或是一定非要有人一起過一輩子才可以啦)而且如果是對方不愛我,或是不管什麼原因不想要再跟我一起生活了,我也沒理由抓著不放,而且每天跟一個不想跟我在一起的人在一起,是很痛苦的事吧。

因此回到一開始熱戀對象問我的問題:我想要怎麼結婚?我想就是辦個派對請我們的好友來吃吃喝喝玩耍胡鬧一番,跟我親近的好友們分享喜悅(其實是抓住人生中的每一個機會跟朋友吃喝玩樂),然後如果所在的縣市是可以辦理同性註記的話可能會考慮一下,至於要不要婚戒、拍婚紗照度蜜月等等,還是要尊重對象的意願,就不跟看倌們交代了XD。

重點還是,不管怎麼結,結婚對我來說就是代表我希望未來”不論是不是真的有把握能跟對方走一輩子,而且人生有什麼意外也很難講,但在沒有意外的狀況下,我想要跟這個人一起作長期的人生規劃”。每個人對婚姻的期待或想像應該都不太一樣,我覺得重要的是在結婚前,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期望中的婚姻是不是有共同的想法。

最後,我覺得民法中關於撤銷婚姻的其中一項規定很有趣:
<<民法第995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也就是說,你不喜歡我的時候無法甩了我,但你無法從我身上滿足性需求的時候就可以甩了我。所以其實台灣法律是不在意精神是否相愛,而比較在意肉體是否可以結合,挺肉慾的呀。

One Comment

  1. 我看到這句"(但對方出軌應該是對方想離而不是我想離呀)"
    "出軌"和"想離"是2件事好嗎!出軌的人不一定都想離,不然幹嘛偷偷摸摸,或被發現了還死不承認,也不願離。

    結婚在台灣(華人)"就是那個樣子",沒有協商的空間和習慣,不管法律或民情都這樣啊!不合乎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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